我國特色小鎮建設正進入關鍵發展期,任重而道遠,需充分發揮“政企民”三者的合力作用,形成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和運營模式,關鍵在于達成規則和利益共識,形成命運共同體。這不僅是小鎮建設成功的保障,也是小鎮建設的基本要求和目的,即風險共擔、效益共享。新盛唐集團為大家詳細解讀特色小鎮建設規劃,希望大家可以參考!
促進“政企民”合力共建特色小鎮也需要“三嚴三實”,即:嚴格控制“計劃化”,政策支持辦法要實;嚴格控制“項目化”,生產生活支撐要實;嚴格控制“寡頭化”,利益共享機制要實。
一、當前“政企民”共建特色小鎮面臨三大問題
1、特色小鎮建設數量“計劃化”。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特色小鎮培育通知中提到,要在3年內集中力量重點打造1000個特色小鎮。據此,一些地方政府無視當地發展基礎和條件,分市、分區、分縣給出了數量要求,并逐級下派硬性完成指標,從幾十個到上百個數量不等,甚至要形成“省、市、縣分級創建的特色小鎮格局”,這與國家集中力量重點培育基礎條件較好、發展潛力較大的特色小鎮的初衷相違背。
2、特色小鎮承建“PPP”項目化。
一些投資企業,尤其是一些央企、國企以“PPP”模式推進特色小鎮建設的名義,去設計和爭取國家嚴格控制的“BT”項目,這些所謂的“PPP”項目除了會給地方政府帶來額度大、風險高的債務外,還擠占了真正想做特色小鎮投資的企業利益空間,大大降低了投資企業的積極性。
3、“政企民”利益隔離,各自為戰。
一些地方政府認為既然是“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那么政府基本可以做“甩手掌柜”,完全讓企業自行投資、建設和運營,政府完全忘記了“制度供給、設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等管理和服務”的職責。一些優質、獨特資源被個別投資企業以特色小鎮名義“占領”后,成為個別利益集團的“錢袋子”,相關社會民眾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其中,更無法長期分享應有的發展成果。
二、構建“政企民”共建特色小鎮長效機制
特色小鎮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從一開始就要求“政企民”合力推進,共享收益,但倘若小鎮的盈利模式和運營能力存在缺失,“政企民”三方就很難形成利益共同體。未來,要從特色小鎮供給側政策創新入手,精選優質投資企業,建立特色小鎮開發收益共享機制。
1、政策支持辦法要實。
主管機構不能只管“發通知”和“戴帽子”,要嚴格控制將特色小鎮建設數量“計劃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對特色小鎮的政策支持辦法要落到實處。
建議住房城鄉建設部推出更詳細的關于特色小鎮建設的指導意見,尤其是要對第二批申報通知中拒絕“非建制鎮”創建特色小鎮的緣由作出一定說明,因為這和第一批特色小鎮申報通知精神存在偏差,給數量眾多按照“非鎮非區”規劃設計的特色小鎮建設者帶來了較大困惑。
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類似,也推出特色小鎮建設試點的其他國家委辦局,例如發展改革委、林業局、體育總局等,不能只負責給特色小鎮“戴帽子”,要推出更詳細的財政、土地、稅收、金融支持意見和辦法,不能只停留在方向性指引和計劃制定過程中。
建議發展改革委要率先推出特色小鎮供給側改革創新實施方案,尤其是在金融支持方面提出分區域、分行業、分階段的支持辦法。比如借助“千企千鎮”工程推出“東北、西北、邊疆特色小鎮產業基金”,甚至推出《“政企民”合力共建特色小鎮實施意見》。
2、生產生活支撐要實。
投資企業不能假借“特色小鎮”名義,只緊盯著政府財政補貼和財政擔保工程項目。政府和企業要共同避免只重視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輕視生產、生活配套支撐的情況。
要警惕所謂的特色小鎮“PPP”項目。這些項目大多是一些國企和央企在努力追求的具有政府財政擔保的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而且,特色小鎮產業支撐要有自生能力和可持續能力。要注意,產業是小鎮建設的支撐,但社區居住功能也不可或缺。應避免產業完全優于社區的理念,一個社區居住功能存在短板的小鎮會演變為一個工業園區或無人區。
3、利益共享機制要實。
特色小鎮建設要兼顧“政企民”三者長效收益,要嚴格控制利益收割“寡頭化”,政府和投資企業要一起為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保障做好謀劃。
要避免政府“大包大攬”現象,還要避免“特許經營權”剝奪地方居民優質生活的權利。大多壟斷經營性領域直接關系國計民生,如果沒有建立良好的約束機制,很可能成為個別企業的高收益來源,將直接影響小鎮及周邊居民生活質量的提升。最后,小鎮建設不僅要強調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感”和“成就感”,更應增強小鎮居民及周邊居民的“獲得感”。為此,除了要積極吸納當地勞動力外,還須建立租金、股金和社保等方面的收益共享機制,努力打造具有“薪金+租金+股金+保金”的“四金”小鎮居民,并設定一定的股金收益比例作為改善公共生活服務環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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