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晚,王燦發教授在珞珈環境法講壇開展了講座,講座的主題是“氣候變化與環境法的新發展及其對法律學科的影響”。新盛唐集團為大家詳細解讀王燦發教授關于氣候變化的解讀,希望大家可以參考!
王燦發教授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聯合國環境署——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研究基地主任,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批首席研究員。
王燦發教授從一本新書《氣候戰爭》談起,指出氣候變化將帶來一系列災難。而美國于2017年6月1日宣布退出《巴黎協定》,將使得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熱潮急轉直下,氣候戰爭具有更大的可能性。王燦發教授從四個方面介紹了氣候變化的相關影響。
一、氣候變化及其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影響。
王燦發教授認為,氣候變化引起冰川融化、雪線上升,從而對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產生重大影響。一些小島國將因海平面上升而無法居住,提供傳統能源的國家將因傳統能源的逐步淘汰而遭受經濟重挫。在此國際背景下,中國應大規模開發新能源,雖然此舉會給國內經濟帶來陣痛,但能減少我國對能源大國的依賴,促使我國進行能源轉型。
二、氣候變化對環境法的影響。
王燦發教授指出,原有環境法以應對環境污染和破壞為主,而應對氣候變化則主要是發展低碳經濟。低碳經濟將促使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能源必然是低碳能源。因此,應圍繞低碳經濟構筑新的環境法體系。王燦發教授認為,新的環境法體系應以污染防治法、生態保護法、資源保護法、低碳經濟法四部分構成,其中低碳經濟法應包括低碳能源法、低碳消費促進法、低碳技術促進法、低碳生產法、低碳交通法,甚至還可以包括低碳建筑法。在構筑新的環境法體系的基礎上,氣候變化也將促進法律原則和制度的轉型。原則轉型方面,協調發展原則將發展為環境優先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將發展為謹慎原則、超標違法將發展為不得惡化原則,并將進一步加強政府負責與公眾參與。制度發展方面,將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發展戰略環評制度、低碳補貼制度。
三、氣候變化對法律學科發展的影響。
王燦發教授分析了氣候變化將對行政法、民法、刑法、國際貿易法,以及國際法的影響。對于行政法,行政權將更多地介入民事領域,許可制度更加盛行,排放權交易、碳匯交易得到發展。對于民法,傳統“民法三原則”將受到更大沖擊,所有權對象會進一步擴大,民事責任進一步延伸。對于刑法,王燦發教授指出,在20世紀70年代有了公害犯罪,在20世紀90年代有了生態犯罪,基于此,他認為在2020年之前會有非法影響氣候罪。對于國際貿易法,碳關稅將成為新的貿易壁壘,低碳技術將成為重要的技術交易內容,傳統能源進出口格局將發生巨大變化。對于國際法,國家主權原則將受到挑戰,人工改變氣候行為將引起國際爭端,碳排放限制將改變世界格局,氣候正義將成為法律原則,此外,跨境河流將產生更多糾紛,氣候難民將代替戰爭難民。
四、氣候變化——法學家做什么?
王燦發教授指出,法學家應積極應對挑戰,創新法律研究;站在制高點,領跑新領域;緊密結合實際,理論為實踐服務。在此基礎上,我國應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全面審查現有法律規定是否符合低碳要求,制定急需的低碳經濟促進法,建立一整套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并加強法制宣傳,提高人們的低碳經濟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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